摘要:司法审查的现实并不是要让法院自己去费心费力地审阅卷宗,自己首当其冲地去列出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说出问题解决方案的理据。 ...
A执照适用于每周平均营业时间低于12小时的网约车车主,B执照则适用于超12小时的车主。
陆宇峰,2017,《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理和要求》,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第1期,第26—32页。我国宪法规定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明确了政党所需要受到的外在束缚。
八二宪法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制定以及后来的宪法施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良性关系。它又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吸收了五四宪法的许多内容。第一,党内政治生活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明确并强化了党的统一性、团结性。所谓互动,自然就意味着宪法渗入政治过程,充分发挥宪法的规范意义,并且政治主体能够反作用于宪法,在宪法规范不足、模糊、空白乃至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政策制定、解释、建造、创造乃至革命,维护政治运作,补充宪法内容,从而实现宪法发展(Whittington, 1999:4-5)。可以说,《德国基本法》和《政党法》是德国政党内部民主的规范载体,具体表现为公民享有组成、加入和退出政党的自由。
许崇德,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确保党组织和党员的权责义务,强化党组织和党员的使命与责任,有利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尤其在中国,现阶段,文化资源稀缺和分布的不平衡,导致公民文化权利本身存在的不平等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来消除各种公民实现文化权利的不平等因素。
摘要: 无论世界各国的体制如何,政治的整合以及社会的整合是形成和维持国家的主要手段,为了强化这种手段,各国都在强调文化国原理。支援的内容可以是多样化的,比如对文化创作或文化普及提供保护和协助,或者对文化设施的扩建提供支援等。与韩国这样的单一民族国家不同,考虑到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导致的文化差别、不同的少数民族、广阔的国土面积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很有必要承认文化基本权利。文章来源:《东疆学刊》2018年第1期。
学术、艺术、教育等是实现文化国的代表性领域,那么,对学术、艺术、教育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是否具有不被民主主义、法治主义、社会国家原理等兼容的独立性呢?如果具有独立性,那么其独立性又是怎样的呢?只有通过对以上问题做出解释才能最终认定文化国原理是和民主主义、法治主义、社会国家原理并列的基本原理。另外,韩国宪法法院从韩国宪法第10条的人的尊严性及幸福追求权引出了文化享有权。
中国 引言 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精神能力,人的这种精神能力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文化。同时,作为宪法原理或国家课题的文化国原理被理解为是狭义的文化领域中的国家的责任和课题。因此,试图统一化的国家的文化政策性命令或者试图决定学术或艺术的内容的指导或指示都是不被容许的。[7](318-320) 二、韩国宪法上文化国原理的体现 两次大战结束之后,无论各国的体制如何,各国不仅强调政治的整合,为了强化社会的整合,各国也都在强调文化国原理。
进入专题: 韩国宪法 文化国 。[9] 【韩】李锺秀,文化基本权利和文化法制的现况和课题,公法研究,第43集第4号。特别是像中国一样拥有广阔的土地和很多少数民族的情形,在本国内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关注是很重要的。但是需要明确认识的一点是国家虽然培育和振兴文化,但这并不代表国家会成为文化国形成的直接主体,国家只是发挥辅助性作用。
对文化的保护、培育、振兴、传承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国家课题。同姓同本禁婚制和户主制是在韩国社会受到广泛关注的代表性的事例,下文中笔者要对韩国宪法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的的判决进行分析。
这是因为人们认识到了文化权利不仅和经济性、社会性权利一样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人格不可缺少的,同时也对民主主义的实现具有很大的贡献。[6](155)只是,国家的限制措施不应该是对文化本身的直接干预,而应该通过文化条件间接地实现 2.文化的培育和振兴 仅仅通过保障文化活动的自律性,并不能完全实现文化国。
因此,有必要以尊重多样性和宽容的宪法精神同时尊重和保护他国文化。[11](264)这样一来,除了以上教育、学术、艺术、宗教,广播、新闻、著作权、文化遗产、体育甚至对青少年的保护也能成为文化领域的对象。作者简介:孙汉基,韩国釜山人,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行韩国宪法第9条中强调了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在其特性上是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因此不得不考虑宪法的基本价值秩序、人的普遍价值、正义和人道精神等再对其做出现代意义上的新的解释。国家的文化政策不应该只是服务于拥有经济能力的少数群体,而是要推进真正致力于文化的文化政策。形成学术和艺术的国家义务也只有在不侵害文化的自律性和中立性的范围内具有正当性,决定文化的内容的国家干涉主义在任何情形都不被容许。
[11] 【韩】洪性邦,宪法学(上)(第3版),韩国首尔:博英社,2016年。[6] 贾震浩、相焕伟:宪法上的文化权利:我国文化政策法制化的根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即,文化国是指从国家获得文化活动的自由并由国家提供对文化活动的保护、支援、调整的国家。但是这种独立性还不足以能够将文化国原理认定为宪法的基本原理。
韩国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特别强调婚姻的男女平等权是宪法婚姻秩序的基础,从而表达了不再容忍过去家长制的封建婚姻秩序的宪法决心,两性平等和个人的尊严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关于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最高价值规范地位。所以不能盲目地把德国、韩国的文化国原理照搬过来。
因此,对文化的保护、培育和传承问题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课题。但是,文化的自我决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和文化、社会是完全分离的,在现实文化领域中往往很难忽视国家对文化的支持和后援,所以尽管文化从本质上应该具有独立性,但是现代国家却存在过度行使其对于文化形成的影响力的风险。从规范学角度来看,文化属于宪法的规范对象,但是从事实学的观点出发的话,宪法本身就是一个时代的文化的一面。即,文化原本应该是共有的对象,却成了所有的对象,以多样性和独立性为本质的文化变成了评价一个国家的基准,从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论。
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内容的文化是指符合人的尊严和价值保护、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保障以及宪法上主要基本权利的保障等宪法的基本精神的文化。但是,即使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制不同,问题的核心都是文化其本身。
[9](7)因此,把文化国原理认定为限定在文化领域的基本原理比较妥当。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上采取了客观论立场。
另外,宪法前文和宪法第9条中所指的传统、传统文化是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概念,所以应当考虑宪法的价值秩序、人的普遍价值、正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等理解当前的涵义,关于家庭制度的传统、传统文化至少不得违背个人的尊严和两性的平等,传承下来的任何家庭制度如果违反宪法第36条第1款所要求的个人的尊严和两性平等,则无法根据宪法第9条主张其宪法正当性。然后在第11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或社会身份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明确了文化领域中的差别禁止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某种文化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即使是从传统上继承下来的或者是民族的重要的文化,这也只不过是需要废除的社会恶习或陋习而已。韩国宪法中也有多处关于文化的规定,韩国的学者和宪法法院一致认为文化国原理是韩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因此,想要弄清文化国原理就需要系统地考察关于文化的形成、维持、传播等的直接或间接的文化宪法规定。尤其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文化的自律性尤为重要,德国学者M·舍勒在评价国家对民主的文化自由的干预时指出:只有当国家给予各民族文化自由,而不是企图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各民族铸成一个单调的所谓国家文化,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集多民族于一身,使自己超越民族感情,成为她们的合理的主人。
文化是具有主体人格的人在共同体内生活的过程中创造出的精神力的总和,是人固有的自律性的精神资产。3.文化平等的保障 所有公民都拥有文化享有权,但是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在权利享有上可能会产生实质性差异。
尤其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对韩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儒家文化被当作韩国人的精神文化传承至今。有观点认为,可以从国家的文化课题履行方式的独立性找出文化国原理的独立性。
还需要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2] 莫纪宏,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法学论坛,2012年1月第1期。